根據《酒稅法》,精華成分是指在溫度 15°C 時,每 100mL 酒液中所含有的不揮發性成分克數,其大部分為葡萄糖等糖類。
市售清酒的精華成分大半介於 3~6 之間;超辛口類型會小於 3,超甘口類型則有大於 6 的情況。

精華成分雖可以透過直接蒸發檢體並秤量殘留物的「直接法」測量,但因需要高度技術與熟練度,一般多由日本酒度(或比重)與酒精濃度經由公式或對照表求得。國稅廳規定的分析法中,檢體的精華成分計算公式如下:
エキス分(精華成分)=(1443/(1443+日本酒度)-A)×260+0.21
(A 為將酒精濃度(度)換算為比重(15/15°C)之數值)
原始精華成分是指清酒現有的精華成分,與已轉化為酒精的發酵前精華成分之總和。它是原料米溶解程度的指標,在相同的汲水步合(加水量比例)下,原始精華成分越高,代表米溶解得越好。

原始精華成分的計算公式如下:
原エキス(原始精華成分)=エキス分+酒精濃度×1.5894

參考資料:灘五鄉用語集

責任編輯:林盈欣
核稿編輯:陳慧